房屋租賃合同_通用簡單版_單頁.doc
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承租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街道小區出租給承租方,作為使用。二、租期為三、房屋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元整),支付方式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付租房押金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后如承租方無違反本合同條款之行為,出租方必須將押金全部退還給承租方。五、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實際使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網絡費、物業管理費及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并按單如期繳納,如拖欠達壹個月以上,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六、承租方必須依約按時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額5%加收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壹個月以上,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七、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承租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的毀損,應負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責任,且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拒絕返還保證金。八、出租方應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在租金中折算;若出租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托維修造成房屋毀損,則承租方不負責任,并由出租方負責賠償承租方的經濟損失。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雙方有關問題可按有關法律處理。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出租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同時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承租方需退房,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方,同時不得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十一、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承租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出租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一個月與出租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出租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十四、出租方可提供的家具及家電設備如下(或另附清單說明):2.電話 熱水器4.空調5.電視洗衣機8.家具十五、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出租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