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不適用于以融資租賃為目的的汽車租賃經(jīng)營活動。
3.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條款。
4.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后待選內(nèi)容、空格部位待填內(nèi)容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nèi)容,請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后待選內(nèi)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fā)生或未做約定的,請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或不適用。
術 語 解 釋
1.出租人:依法從事汽車租賃經(jīng)營,為承租人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主體。
2.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保證人: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證擔保,當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代為履行義務或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保證金:承租人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向出租人提供的金錢形式的擔保。
5.租賃車輛:出租人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已辦理汽車租賃車輛備案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及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志。
6.附屬設施:出租人向承租人隨車提供的保證車輛安全和按照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及后續(xù)添加的設施。
7.有效證件標志:證明租賃車輛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標志,包括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標志、環(huán)境保護標志等。
8.替換車輛:出租人與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用以替換原租賃車輛,與原租賃車輛檔次和功用相當?shù)淖赓U車輛。
9.租金:承租人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包含車輛使用費、折舊費、車輛保養(yǎng)費、車輛保險費、車輛替換費、車輛救援費和服務費等。除另有約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期間發(fā)生的燃料費、充電費、通行費、停車費、交通違法罰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險費用等費用。
10.增值服務費:承租人因自愿選擇增加保險險種、保險金額或異地還車、使用導航儀等附加服務而向出租人額外支付的費用。
11.異地還車費:承租人異地還車時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
12.超時費: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時向出租人支付的超時部分的費用。
13.超程費: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時向出租人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