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合同_中級會計實務常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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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虧損合同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知識點】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其中,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可能變為虧損合同。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2)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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