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應屆畢業生,據說實習生是不可以簽
實習生不屬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也不需要為其交納社保。在實習期間,用人單位無須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理由很簡單,實習生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在實習期間,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一種民事上的雇傭關系。在這里雙方簽訂的所謂“正式勞動合同”并非我們日常所說的“勞動合同”,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也只能認定是一種民事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而該案中,在簽署這份“正式勞動合同”時,在校大學生,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
不同的學科對于勞動者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勞動生產領域或勞動服務領域從事勞動、獲得一定職業角色的社會人。按照這一定義,凡是參與實際的社會生產過程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勞動者。
按照這種理解,不僅工人、農民、各類知識分子是勞動者,而且從事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各級官員、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也可以說都是勞動者。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均是社會生產勞動過程的一個具體構成部分。
然而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同于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從勞動法調整對象的角度來講的。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文)明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校學生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相關專題
勞動合同